中新網11月4日電 新華社今天播發《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不能刮風,不能下指標,不能強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
通知還要求各地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
《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黨的一貫政策。當前農村出現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多數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總體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鄉村推行的土地流轉,存在不少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需要引起足夠重視。有的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強迫流轉,侵犯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收入的手段,與民爭利,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這些問題如不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了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健康發展,現就農戶承包地(指耕地、果園和魚塘,下同)使用權流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必須長期堅持。要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這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前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落實到具體農戶和具體地塊,并按規定與農戶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各地要加強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黨的農村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二、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只有第二、三次產業發達、大多數農民實現非農就業并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現較大范圍的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總體上看,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目前尚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一定要堅持條件,不能刮風,不能下指標,不能強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
土地流轉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在承包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單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合同。不準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準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不準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
農戶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經營的收益,也包括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是有償的。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土地流轉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必須健全制度,按規范程序進行,避免隨意性。確定流轉關系后,應當簽訂合同。
三、規范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租賃農戶承包地
農村土地流轉應當主要在農戶間進行。隨著農村第二、三次產業發展和城鎮化步伐加快,離開土地的農民會越來越多,他們騰出來的土地應當主要由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來經營,以擴大農戶的經營規模,增加務農收入,緩解人地矛盾,這也有利于保護耕地。
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應當主要從事產前、產后服務和“四荒”資源開發,采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農業產業化經營應當是公司帶動農戶,而不是公司替代農戶。企業和城鎮居民隨意到農村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隱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農民成為新的雇農或淪為無業游民,危及整個社會穩定。為穩定農業,穩定農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業科技單位如果需要建立種苗繁育、示范推廣基地,發展設施農業,應當盡量與鄉鎮農業示范場或國有農場結合,利用其設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圍向農戶租賃承包地。
外商在我國租賃農戶承包地,必須是農業生產、加工企業或農業科研推廣單位,其他企業或單位不準租賃經營農戶承包地。已經租賃承包地的,要進行清理,加以規范。
四、加強對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領導
土地問題是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核心,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實土地政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要求,加強黨的農村政策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使用,為土地流轉及時提供法律、政策服務。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地方各級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因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以及合同鑒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中共中央
2001年12月30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