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網今天發布消息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朱小華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朱小華于1997年至1999年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405.9萬余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小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朱小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小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朱小華現年53歲,原籍浙江,197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畢業于上海財經學院夜大金融專修科。歷任黑龍江查哈陽農場八分場團委副書記,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外匯管理處副處長、行長助理兼外匯管理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新華社香港分社經濟部副部長,副研究員。1993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1994年1月至1995年9月兼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任中國光大集團(香港)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