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允許我國企業和個人向境內保險公司投保外匯保險。
據新華社報道,暫行規定明確了境內投保外匯的標準和相關結售付匯管理。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保險標的,允許投保人向國內的保險經營機構投保外匯保險,直接獲得外匯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進行保險合同結算。規定標準以外的其他保險,須以人民幣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及進行保險合同結算。
暫行規定明確,今后境內企業對于進出口運輸途中的貨物、我國的飛機和衛星、引進外資建設的水電或能源工程等的財產損失,我國居民個人對于自身在境外旅游、留學、商務考察等的人身意外傷害,可以向國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外匯保險,并獲得外匯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所有權屬于境內企業,在境內應當投保人民幣保險。
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外匯保險費時,可以持規定的憑證,如有關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通知書等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也可以持上述憑證購匯支付。境內企業或個人獲得外匯賠償或保險金后,可以結匯,也可以保留外匯,其中企業可以存入其在境內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在賬戶限額內保留,居民個人可以存入本人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外匯儲蓄賬戶。(劉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