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2日消息:當人因腦外傷、腦腫瘤、腦血管疾病等呈現腦死亡就可認定此人死亡,這一標準完全不同于傳統觀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環功能的停止標準。有法學界專家認為:“生死問題”必然影響到社會道德、倫理觀念及法律制度的變化,對待“腦死亡”要謹慎。
據北京晨報消息,在目前法律和臨床上,人們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環功能的停止作為生命終止的標準,而這一觀念已滲透影響到人的觀念和社會的各項制度中。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教授舒國瀅認為,如果實行了“腦死亡”,勢必對社會觀念產生很大的沖擊。首先,“腦死亡”必然在社會文化認識上產生沖擊,出現傳統意義上的死亡、法律層面的死亡和“腦死亡”產生認識沖突。其次,在社會制度方面,也影響到法律內涵的沖突。
舒國瀅認為,在法律方面,影響最多的是對于傷害與死亡的界限問題,如果實行“腦死亡”,對于法律中的死亡要重新界定。比如“重傷”或者“殺人未遂”而出現的“腦死亡”就可能成為“傷害致死”“殺人既遂”等。
此外,在家庭關系中,如果一方已被宣布“腦死亡”,雖然他的心仍在跳動,仍在呼吸,但是他的親屬就可以開始繼承他的財產,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經過離婚手續而與他人結婚。
舒國瀅教授認為,在醫療方面,如果患者處于“腦死亡”后醫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減少對醫療資源的浪費以及患者家屬的精神痛苦,還可以將仍能使用的患者器官及時進行移植,以供給其他患者。這里同樣存在風險,如果患者家屬與醫生有某種協議,就可以很容易地謀殺患者。
舒國瀅教授說,現在主張“腦死亡”的主張基礎不外乎以下幾種,但主要是為了“減負”。一是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減少患者家屬與社會的治療壓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讓患者“死”得有尊嚴。三是更多地為社會謀利,在“腦死亡”后患者的身體器官可作為他有治療的替代器官。
舒國瀅認為,這些理由非常勉強,特別是為社會謀利就引出一些問題:“什么樣的生命是應該得到保護的?”“能不能以結束一個價值低的生命以維持另一個生命?”等等。
舒國瀅說,不能以價值來決定一個生命要不要存在。由于“死亡”對一個人來說特別重要,可能影響他對自己本身的認識;對社會而言死亡標準的變化也會產引起價值觀念、法律制度的變化,所以,在當前情況下,“腦死亡”的立法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