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8月31日消息:長途臥鋪車上連續實施強奸婦女3人5次并搶劫旅客錢財的四川省古藺縣農民王善雨于8月30日在廣西賓陽縣被依法執行死刑。同案犯安偉也被法院以強奸罪、搶劫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當代生活報報道,2001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善雨、安偉竄上一輛車牌號為川E05507,由四川省古藺縣開往廣東省東莞市的長途臥鋪車。當晚10時許,王善雨對女乘客宋某實施強奸。9月20日晚6時許,王善雨再次對宋某實施強奸。
當晚7時許王善雨又竄上女乘客李某的上鋪鋪位,對其實施強奸。被告人安偉看到后,也爬上宋某某的鋪位,強行摸弄宋某某,并脫掉宋某某的褲子企圖實施強奸,因王善雨拉其去喝酒而未得逞。
至晚11時許,王善雨又竄到前排下鋪女乘客劉某某的鋪位,持小刀進行威脅后對其實施強奸。9月21日下午4時許,王善雨再次強奸劉某某。
2001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善雨、安偉對乘客甘大春、鄭勇、鄧光常及王某實施搶劫,分別搶走現金40元、50元、50元、100元和身份證一張。
當客車開到廣西賓陽縣城北安順加油站時,乘客中有人悄悄地給賓陽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打了報警電話。賓陽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迅速出擊將兩名罪犯捉拿歸案。
南寧地區中級法院審理后,判處王善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安偉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善雨、安偉不服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廣西區高級法院。廣西區高級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善雨上訴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下達了對王善雨執行死刑的命令。(王浙安、周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