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3日消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如果犯下綁架撕票的罪行,應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據檢察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近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問題作出解答。
答復意見指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已將此答復意見轉發各地執行。(肖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