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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券商興辦實業和購置非自用不動產 2002年01月08日 08:18 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興辦實業,不得購置非自用不動產。該《辦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中國證監會要求,該《辦法》頒布之前證券公司已有的非證券類資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清理。 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日前簽署了《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該《辦法》共六章四十七條,內容涉及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證券從業人員管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日常監管等。 該《辦法》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股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另外,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其業務范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該《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且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做到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在人員、信息、賬戶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沖突。 中國證監會還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提出具體要求,如:證券公司必須遵守有關財務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等等。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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