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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詳盡披露入世保險業的對外承諾 2001年11月22日 16:21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電(記者李鵬)中國保監會國際部副主任孟昭億今天在北京詳細披露了中國入世在保險業方面的對外開放承諾。 孟昭億在今天召開的“中國保險市場與WTO國際高峰年會”上說,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際間保險服務包括四種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中國政府承諾:針對跨境交付,除國際海運、航空、貨運險和再保險,以及大型商業險和再保險經紀業務外,不做承諾;針對境外消費,除保險經紀不做承諾外,其他未做限制;針對自然人流動,除跨行業的水平承諾(即包含保險行業在內的普遍承諾)外,對其它沒有承諾。 針對商業存在,孟昭億說,在市場準入方面,中國政府承諾如下: 一、企業設立形式: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股比可以達到百分之五十一,中國加入后兩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獨資子公司,即沒有企業設立形式限制;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股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外方可以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合資企業投資方可以自由訂立合資條款,只要它們在減讓表所作的承諾范圍內;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方面,中國入世時,合資保險經紀公司外資股比可以達到百分之五十,中國加入后三年內,外資股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一,加入后五年內,允許設立全資外資子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經批準,允許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內設分支機構不再適用首次設立的資格條件。 二、地域限制: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非壽險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提供服務;中國入世后兩年內,允許外國壽險公司、非壽險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務: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中國入世后三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三、業務范圍: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保險,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服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中國入世后兩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中國和外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非壽險服務;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中國加入后三年內,允許外國壽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中國入世時,允許外國(再)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且沒有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 四、營業許可: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即數量限制)。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為:第一、投資者應為在世貿組織成員國有超過三十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第二、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兩年;第三、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五十億美元。 關于大型商業險定義,是指對大型工商企業的保險。其標準為:中國入世時企業年保費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而且投資額超過兩億元人民幣;入世后一年,企業年保費超過六十萬元人民幣,而且投資額超過一點八億元人民幣;入世后兩年,企業年保費超過四十萬元人民幣,而且投資額超過一點五億元人民幣。 關于法定保險的范圍,中國承諾,中外直接保險公司目前向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百分之二十分保的比例,在中國加入WTO時不變,加入后一年降至百分之十五;加入后兩年降至百分之十;加入后三年降至百分之五;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險。但是,外資保險公司不允許經營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公共運輸車輛和商業用車司機和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保險業務。 關于保險“統括保單”經紀業務,將實行國民待遇。但是,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地域范圍也應按照外資保險公司地域限制的過渡期逐步放開,即加入時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范圍內辦理業務;加入后兩年,增加開放十個城市;加入后三年,無地域限制。 關于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資格,除上述三十年經營歷史和連續兩年代表處要求外,對其資產規模要求:加入時,超過五億美元;加入后一年內,超過四億美元;加入后兩年內,超過三億美元;加入后四年內,超過兩億美元。 此外,中國還在透明度方面做出了相應承諾。孟昭億說,根據有關雙邊協議的保險執照發放工作已經完成。目前,中國保監會正在根據要求,積極清理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政府承諾不符的保險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相應管理規定,深化保險體制改革,完善保險監管機制,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加快保險人才培養,以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面臨的新挑戰,促進中國保險市場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完)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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