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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交再審申請書 “凱立案”尚未完結 2001年09月10日 16:20 中新網北京9月10日消息:終審判決后的“凱立案”并未進入執行程序。案件的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在接到案件當事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后,隨即作出了暫緩執行的決定。 據了解,證監會申請再審的理由在于,一、二審判決嚴重違反《證券法》和《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不僅使其作為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難以履行,而且判決結果不切實際,根本無法執行。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按照終審判決,證監會此前退回凱立上市預選材料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還應當恢復對凱立股票上市的核準程序。 但是按照證券法第11、12、13條的規定,發行人必須同時向證監會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證監會規定的有關文件;發行人申請發行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或審批的機構規定;發行人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凱立案”中原告提交的是一份4年前的預選材料,與核準制下的整套材料相比,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因而也是不能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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