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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教唆未成年人自焚就是殺人! 2001年2月13日 10:21 作者 肖山 “法輪功”頑固分子在天安門廣場自焚的消息傳出,舉國震驚。大家在為“法輪功”頑固分子的愚昧無知感到惋惜的同時,更對“法輪功”邪教組織刻意制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的丑惡行徑表示無比的憤慨。在這起自焚案中,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2歲小女孩劉思影燒傷之后的悲慘情景。 一個年僅12歲的小女孩“自焚”,造成如此大面積的燒傷,要不是在場的警察以及醫護工作者搶救及時,一定會有生命危險。劉思影“自焚”的原因,從新聞報道的事實看,是因為她母親唆使的緣故。 按照刑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學理論,劉思影的母親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教唆或者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達到危害社會從而構成犯罪的,教唆者或者利用者即構成“間接正犯”。所謂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正常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按照刑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這兩類人實施的行為即便達到了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有人利用這兩類人的行為實施犯罪,則要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并且,利用者要對被利用人的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就叫“間接正犯。 在前述“自焚”案中,劉思影是一個年僅12歲的未成年人,她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從刑法理論上講,視為完全不能辨認。因此,雖然是她本人點的火,但她剝奪自己生命的決定實質上是由教唆者即其母親作出的。按照故意犯罪的理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故意犯罪。那么,劉思影的母親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她生命的結束,而采取教唆、煽動的方式,造成劉思影“自焚”的發生,只是因為他人的及時搶救這一劉母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造成劉思影死亡的結果。因此,劉的母親,已經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以打賭、誘使、設陷阱等行為教唆他人自殺的,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特別是利用他人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或者情緒不正常的特殊狀況,誘使或者教唆他人自殺的,都以殺人犯罪論處。從表面上看,自殺者剝奪的都是自己的生命,但是,相對于教唆者來說,剝奪的是他人的生命。只要這種“自殺”是由于教唆者的行為引起的,如果沒有教唆者的教唆,“自殺者的自殺行為不會發生,那么,教唆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犯罪。 透過劉思影“自焚”案件,我擔心還有其他家長正在誘使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修煉”“法輪功”。從“法輪功”的所作所為看,它宣揚世界末日的理論,認為自殺能使人達到所謂的“圓滿”境界,那么,不可避免地,這些家長就會同樣向自己的未成年孩子灌輸這些荒謬的理念。在這里,我要告訴這些家長,如果你還不迅速停止自己的荒謬行為,你的孩子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因為你的灌輸而產生自殺行為,那么,你就是當然的殺人兇手,刑法是一定會追究你的殺人罪的!(轉自《中國青年報》) 相關報道:全國少工委呼吁家長和全社會保護孩子 相關報道:專家呼吁:杜絕邪教對孩子心靈的侵害 相關報道:《北京青年報》刊文指出,教孩子練“法輪功”違法 相關報道: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聲討李洪志及“法輪功”殘害下一代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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