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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對“宗教自由”權利的濫用 2001年2月12日 08:16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一日電題:“邪教”是對“宗教自由”權利的濫用——訪中國宗教學學會副會長張新鷹 作者秦月明 “邪教”為什么能在世界各地相繼興起并屢肇事端、害人奪命?中國宗教學學會副會長張新鷹日前接受筆者采訪時認為,這與“宗教自由”觀念的寬容不無相關。二十世紀末葉以來“邪教”興起的嚴重社會現實,在一定程度上與“宗教自由”觀念屢屢被別有居心的社會成員所濫用,成為某些邪惡勢力得以逍遙坐大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他指出,在一般觀念上,“宗教自由”被視為現代民主制度下個人權利的重要體現,甚至是首要體現,以表示良知和精神自由的至上價值。當這種觀念最終轉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條得到社會普遍認同時,所有原來的“負面情結”也被社會意識所容納。 張新鷹稱,二十世紀,“邪教”的不斷涌現,已經暴露出“宗教自由”觀念的明顯弊端。對“邪教”對“宗教自由”權利的濫用加以設限,應當是一個健全的社會機制的正常反應,即從嚴而不是從寬地限制“邪教”的活動余地,預先防范而不是事后追懲“邪教”的社會危害。 鑒于“宗教自由”一詞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理解誤區,張新鷹認為,有必要從基本概念入手,遏制“邪教”的泛濫。他說,既然“宗教自由”一詞的使用,對其約定俗成的理解誤區在某種程度上為“邪教”的發展準備了適宜的社會意識空間和法律空間,那么反“邪教”的國際合作機制為什么不能尋找一個從字面上就可以減少誤解或曲解的替代詞呢? 張新鷹認為,在世界范圍的反“邪教”宣傳工作和司法實踐中,可以對恰當運用“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進行意義評估。因為,不使用容易引起分歧的“宗教自由”的提法,而使用規定性更為清晰、文字意思更為嚴謹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體現了歷史與現實、民主與法制、民族傳統與國際觀念的結合,也符合現代國家“依法治國”的通則。 他進一步闡述,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題中應有之意,人們的宗教信仰及其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干擾的表達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包括在合法宗教場所進行合乎宗教傳統和教義的正常宗教活動等,并且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邪教”之所以被視為“邪”,在于它往往從一開始就背離、破壞了社會衡量宗教信仰者和宗教團體存在價值的正常標準,出于公共安全大局的需要而被排除在“宗教”論域之外。它們的破產和覆滅,完全是咎由自取。 張新鷹指出,“邪教”活動的泛濫,迫使“宗教自由”先于一切、高于一切的觀念,在其西方發源地也不得不接受實踐的沖擊和矯正。對“宗教自由”觀念的內涵進行梳理和法律補充,正在越來越大的范圍內悄然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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