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權利告知制度,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第一次訊問時,或偵查人員在執行搜查、扣押、凍結任務時,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和見證人,如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超期羈押或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反映。”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1日在全國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驗交流會上向全國檢察機關提出上述要求。
張耕表示,凡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發生的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都屬于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五種情形”。
“要保障人民監督員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張耕強調,對檢務公開的事項和內容,要優先向人民監督員通報。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查辦職務犯罪情況、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執法檢查、回訪案件當事人、列席有關會議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尊重他們的建議權。
張耕同時指出,對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三類案件”是檢察機關辦案的重要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各地要確保“三類案件”全部進入監督程序,堅決杜絕“漏告知”和“漏案”情況的發生。
他指出,要在案件監督前及時將擬處理決定書、主要證據目錄、相關法律規定等材料提交給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讓他們充分了解案情及承辦部門的擬處理意見。在監督過程中,案件承辦人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人民監督員全面、客觀地介紹案情并出示主要證據,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適用情況,認真、詳細、客觀地回答監督員提出的問題。
“必要時,可以請人民監督員旁聽訊問、詢問,聽取有關人員陳述和律師的意見,有條件的要利用收聽、收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讓人民監督員充分了解案情。”張耕說。
他表示:“對于經研究不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要通過適當形式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說明和解釋,以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 (來源:新華網,作者:田雨、王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