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新聞報道,國家環保總局將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對公眾和民間環保組織參與環保進行立法保護。
從道理上講,公眾是環保問題的受害者,也是環境所有權的擁有者,當然有權對破壞環境的“侵權行為”說“不”。確立環境的產權概念被認為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之道,被許多國家所接受并用于司法實踐。因此,政府出臺有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給民眾“維權”提供有力的支撐,實為環境保護的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有了法律規章,就能很好地破解環保困局了嗎?
看看最近的一則消息。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公布,4月10日晚,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暫存了一年的1050萬噸造紙污水因遭遇強風集中泄污,造成附近1000畝耕地淹沒,57戶村民受災。經調查,本次險情是在理應同步配套的污水處理廠遲遲沒有動工的情況下,烏拉特前旗政府為不讓企業停產,擅自改變暫存池設計直接造成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明確要求,法律規章的強制剛性,并未阻礙環境災難的步伐。
實際上,許多環境污染事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與其說是被法律遺忘的角落,不如說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專家指出,在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能夠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主動介入環境問題,雖有一定難度,但并非不可行,并且也有過先例——2003年某市人民檢察院以公訴人的名義起訴當地一家煉油廠,獲得勝訴。但這樣的訴訟又有多少?
經濟利益的驅動,使得不少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甚至成為污染企業的“保護傘”與“利益攸關者”。據報道,今年以來全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數量急劇上升,在淮河流域抽查的50家企業中有36家超標排污。此前國家投巨資對淮河“治污”,但淮河并沒有因此變得清澈。環境污染事件數量的上升,根子就在一些排污企業因受到層層保護而“動不得”。
因此,時下環境保護的困局,是久禁不絕的“地方保護主義”,是錯誤的政績觀和不合理的管理體制。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與排污企業的“貓鼠游戲”中,“貓”對“鼠”的圍捕因不愿為、不作為而效果不佳,甚至出現“貓鼠一家”的情況。其結果是,在國家提倡科學發展、對環保問題高度重視并下大力氣加以改善時,環保問題并未因此而極大改善。
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公眾參與這種自下而上的環境保護渠道,也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保護途徑,但推動的作用和效果似不容樂觀。
破解環境保護的困局,需要民眾的參與,更需要政府主動、積極介入。如果地方政府不能真正在環境保護中擔當責任,如果法律不能真正在執行者手中成為維護規則的武器,那么即使今天我們可以立法保證民眾參與環保的權利,可以依法起訴政府部門“不作為”,卻依然難保法律的“程序”會在執行中走形,或在實施中走過場。
(來源:《人民日報》人民時評;陳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