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1日電 由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人民論壇》雜志刊登文章說,中共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是黨章規定的內容。文章列舉中共黨內民主與監督進程如下:
●1987年7月,中央紀委下發了《關于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這是“文革”后最早的關于監督的專門文件。
●1990年3月,十三屆六中全會首次正式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之后的13年里,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擬定《黨內監督條例》,并從十四大之后著手起草工作,幾經波折,至2002年11月,終被列入十六大工作日程。
●在2003年10月舉行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
●2004年2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標志著中共反腐敗斗爭已經從依靠領導人的政治意愿轉移到依靠制度規范。
●2004年4月7日,中紀委、監察部開始將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此舉力圖解決黨內監督一直存在的“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的弊端。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準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2004年9月19日,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被視為中國制度反腐的標志性文件。
●2005年初,黨中央頒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