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在3月11日的記者招待會上強調,對于征地農民補償要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工程概算,這從根本上防止了一些大型項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今日出版的《中國青年報》載文指出,多予少取,是中央求解三農問題的方針。然而,兩個數據卻證明,農村尚存不少“多取少予”的現實:一、每年失地農民數量超過100萬人;二、征收土地的收益分配,農民僅獲5%~10%。因此,有省市先行改革征地制度,有全國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但是,人們依然對此感到疑惑:一是政府的征地制度能否一以貫之不偏不倚;二是另立新法有無必要。問題歸結起來,就是政府如何才能在“取”的同時,也保證農民的權益不變“少”。
就土地而言,政府與農民之間存在著一種類似“合同”的契約。那么,政府和公民任何一方若違約則須承擔責任。因征地而給農民帶來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土地權利人有理由、有權利得到應有的補償;而作為政府一方,給予農民的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從根本上說也是政府在履行自身的契約。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大教育學院教授周洪宇認為,導致現階段失地農民缺乏生活保障的原因,主要是征地程序沒有合法化、安置補償金發放缺少法律保障、補償費用偏低。而這些問題的根源,恰恰在于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契約精神的缺失。
所以,在征地過程中,如何強化政府的契約精神就成為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一個重要前提。政府缺乏對“規則”應有的尊重,農民又缺少對“規則”的發言權,因政府行政行為的失位、越位、錯位而導致農民權益受損就成為必然。
行政法律中,崇尚的是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協商、信賴等理念。這一切都根源于契約意識。市場經濟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還權于市場主體,政府通過與作為市場主體的公民的“契約”來約束自己,主要是管一些市場、社會做不了的事情。一個具有契約精神的政府,必然能有效杜絕政府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什么也管不好的現象,而把自身的職責范圍之內的事情妥善解決好。
征地補償須與契約精神同在。解決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需要政府切實遵守契約精神所蘊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權責對等的理念,保證行使權力的程序合法、透明、理性。征地過程中,相關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建構都需要著眼于此。當務之急,是通過預設一種嚴格的、透明的行政程序,讓政府、農民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多方參與,推動政府決策的合理性。(艾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