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日電 (記者 朱大強)自二00三年八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以來,對于強化法律監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人權保障等起到明顯的成效。
人民監督員制度規定由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民主推薦的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實施監督,重點是監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的情形(簡稱“三類案件”)和是否應當立案、超期羈押以及其他違法辦案等方面的“五種情形”。
據悉,截至去年底,全國共有二千八百二十五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的試點工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二萬零二百多名。人民監督員共監督“三類案件”九千六百五十二件。其中,不服逮捕決定的八百四十一件,擬撤銷案件的三千一百九十件,擬不起訴的五千六百二十一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于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改革創新。在處理一些認識分歧案件、復雜案件和涉檢上訪案件時,通過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實真相,使案件當事人正確理解國家法律政策精神,以妥善的方式解決關切自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人民監督員通過對不服逮捕決定案件的監督,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從制度上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檢察機關強化外部監督、促進保障司法公正,在逮捕、撤案、不起訴等多個環節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增強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透明度;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權,防止和減少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促使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