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有關競業限制的條款特別是有關補償和違約金標準的內容,也成為非常熱門的話題。
首次提請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草案還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作出了具體規定。
王梅祥委員說,對高新技術企業、國有科研單位來說,競業限制對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至關重要。一些生物技術、制藥等研發單位,就曾因關鍵科技人員跳槽導致原單位利益受到重大損害。
方新委員說,目前中國科研單位人才競爭十分激烈,不僅面臨國內高校、企業或其他科研機構的競爭,還面臨著跨國高校、企業的競爭。如果掌握關鍵技術的科技人員、學術帶頭人流失,無疑會給用人單位甚至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草案就競業限制作出規定十分必要。
關于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補償標準問題,有人認為草案確定的標準過高。厲無畏委員說, 雖然大多數勞動者在就業中處于弱勢地位,但也有一些人處于強勢地位,如知名演員、運動員、外貿公司外銷人員、企業重要管理和技術人員等。目前草案為保護勞動者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競業限制條款,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據說法國的補償標準是最高的,但也僅為年工資的50%,沒有高到100%。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進行限制,而不會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按年工資的100%加以補償沒有依據,企業也難以承受。因此,建議就這一補償標準作進一步研究。
關于勞動者因違反競業限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標準問題,同樣有人認為草案標準過高。伍增榮委員說,草案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就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數額為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3倍的補償太高,2倍就可以了。這是因為,草案已經規定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勞動者所取得的經濟補償是兩年工資收入的話,那么兩年工資收入作為違約金返回去已經足夠。”
來自香港、曾長期擔任人力資源委員會主席職位的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則反對降低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標準。據她介紹,如果這些核心人員違反了合約,則給原雇主造成的損失一般會大于補償的3倍。因此建議考慮保持原來的違約金標準。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指出,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不僅勞動者應向原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新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新成立的公司也應賠償原單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