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文章援引專家指出,追逃貪官之難緣于中國和許多國家尚未達成司法共識,但同時打擊貪官外逃最重要的是從制度上防止腐敗的滋生。
文章稱,目前,中國眾多貪官外逃,遣返困難,已成為國內反腐敗的瓶頸。對于中國越來越多的外逃貪官,決不能放松與國際合作遣返打擊的力度。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也是必然選擇。
上個月因經濟犯罪被執行死刑的宋丈艾,雖只是北京一名金融機構的普通業務員,卻掌管著1.4億元的貸款資金。他虛報貸款用途,私刻國家機關部門印章和負責人名章,偽造金融票證,貪污和挪用公款逾1億元。儲槐植說,此類事情頻繁發生是因為我們的具體制度、具體管理還很不完善,制度上還存在很多漏洞。在我們內部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共識就難以形成,爭取國際合作反腐的難度也就必然加大。
文章指出,目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各國提出了預防和懲治腐敗的一些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預防和懲治”,其中預防又是基礎性的,因為腐敗問題打不勝打。儲槐植說,“幾年前我就提出,中國腐敗的嚴重性在于腐敗的普遍性”,其重要原因在于社會處于轉型期。在計劃經濟時代,權力沒有價格不能尋租;而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對權力的制度約束沒有到位,權力很容易進入市場,權錢交易變得容易和普遍。
文章稱,基于此,世界各國反腐敗都建立在“嚴打不如嚴管”的認識上。儲槐植說,各方面管理措施到位,讓想腐敗的人沒有機會腐敗,或者沒有辦法將腐敗所得轉移到國外,這是防止腐敗和打擊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這也是今年初黨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出發點。
儲槐植認為,中國反腐敗制度建設首先急需填補立法空白。今年初中國通過《公務員法》,規范公職人員的基本法,對公務員提出9項義務、16項受懲戒的行為的規定,比較具體。但是,還應有許多配套立法需要完善,比如應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方便公眾對公務員的財產公開查詢等。
而在反腐敗專門立法方面,中國《反貪污法(草案)》曾前后易稿11次,終未出臺。作為補償,在其后修訂《刑法》(1997)時,貪污賄賂罪被單獨列為第八章,成為中國反腐敗的主要法律依據。而《刑法》關于受賄罪方面有明顯漏洞,根據刑法第385條,僅僅對典型的權錢交易行為加以懲罰,變相的權錢交易如感情投資、長線釣魚等行賄受賄尚沒有法律約束。儲槐植說,在國外,這些不典型的行賄受賄行為既不是受賄的未遂,也不是受賄預備,而是受賄既遂。在中國還要確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歸為受賄罪,所以許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貪官都不在刑法的懲罰范圍內。
在法律約束的同時,中國對公共權力的規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任林維認為,中國對公務人員行為約束的細節還需要改進。如接受饋贈的范圍和數額、財產申報的具體程序、公開程序和懲罰措施。尤其是財產申報制度的不完善、不公開、不嚴肅,使得刑法中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喪失獨立存在的價值。像去年落馬的北京交通廳廳長畢玉璽,一次給足療小姐20萬元小費,足以構成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的嫌疑,發現后即應追查,而在實際中大多不了了之。
林維認為,建立健全對國家權力的運作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有一套完備、有效的監督制度。首要的是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任免等制度,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公務員制度是民主政治的產物,應當擇優錄用,通過優升劣汰的體制,公開選拔;一旦發現問題,必須建議一定的制度予以懲戒、罷免。同時將懲戒體系和公務人員的獎勵、工資福利、離退休制度等進行掛鉤,系統考慮,爭取能夠吸引、挽留優秀人才進行國家管理,同時又加大其違法違紀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試法。
文章說,同時,在腐敗行為的打擊上,不應當單純地強調反腐的打擊強度,例如判了多少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更應當著重強調反腐的日常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任何腐敗行為都會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應當盡可能使每一個腐敗行為或者實施腐敗行為的人員在其發展初期都得到遏制,并且提高腐敗行為受懲罰的高概率性,整體提高腐敗行為的成本。
文章還指出,此外,對腐敗現象的監督重點還應放在輿論監督上。林維強調,堅持不懈地向民眾表明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度,改變目前潛移默化的腐敗文化的影響,曝光在日常公共權力行使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為群眾對這些行為進行舉報提供便捷的途徑,允許并且鼓勵媒體對公權行使的方方面面進行自由報道,對日常反腐敗很有必要。(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