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8日電 據中國煤炭報報道,“希望國家出臺向煤礦井下職工傾斜的政策或補助政策,以提高他們的養老金水平,從而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全國政協委員蘇立清在發言中呼吁。
“煤礦井下職工平均工作年限為31.6年,平均退休年齡為54歲,而井下退休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是65.5歲。同社會平均水平相比,煤礦井下職工平均工作年限約短6.4年,平均死亡年齡約早4.3年……” 這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摘自蘇立清委員的提案。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透露,從2008年起,中國將連續3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今年按月人均100元的水平往上提高,對其中一部分退休比較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退休人員及具有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在這個基礎上再提高40元。但即便這樣,全國退休人員1200元的平均退休金仍無法負擔目前的高物價、高房價、高醫藥費。
據對煤礦井下退休人員平均年齡測算,他們在退休后只能領取11.5年養老金。國家政策規定,井下作業職工可以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這體現國家對特殊工種的人文關懷,但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前5年退休的井下職工,其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均會有所減少,導致煤礦井下職工的養老金水平低于其他行業職工及社會平均養老金水平。
蘇立清委員舉例說,在江西省,1952年4月出生、1972年5月參加工作的一名井下礦工,55歲退休,月養老金為869.01元;按特殊工種折算5年工齡參與計算,月養老金為972.26元;而按60歲正常退休計算,月養老金為1594.99元。這種差異顯而易見。
“連續3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惠民政策讓企業退休職工感到安慰,但煤礦企業職工待遇過低的問題,特別是其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差距過大的問題遠沒有得到解決。”
李濱聲委員說:“目前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水平與他們曾經作出的貢獻反差太大。”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缺憾之一,在于發放標準的“縮水”。“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運用一種安全穩定機制來彌補市場分配缺陷,通過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向特殊群體傾斜的一種制度。但現在看來,煤礦井下退休人員的受益并不大。”蘇立清委員建議,將煤礦企業井下職工作為特例,按國務院規定,每井下工作1年增加3個月折算工齡,并計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同時,調整相應的繳費工資基數指數,建立煤礦井下職工傾斜政策或補助政策,提高這些特殊群體的養老金水平。
有委員建議,中央財政應建立企業退休職工補償基金,專門對這部分企業退休職工給予必要而適當的經濟補償。
李濱生委員提出,要制定和健全企業退休職工退休金增長的相關政策與長效機制。對于建立退休金個人賬戶之前的企業老職工,其提高退休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應由國家負擔;對雖然建立了退休金個人賬戶,但享受時間很短的企業退休職工,其提高退休金的資金來源,應由國家和企業共同負擔。(李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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