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兩高”有關負責人在梅地亞中心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采訪。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姜偉說:“應該講,追逃犯罪嫌疑人成本很大,但是對犯罪數額大、社會危害影響嚴重的,檢察機關不惜成本,一定將腐敗分子緝捕到案!(《北京青年報》3月16日)
腐敗分子長期在逃,不但影響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毒化社會風氣、降低黨的執政權威,還將對貪官們產生極大“鼓舞”效應。根據高檢院公布的報告所顯示的數據,五年來抓獲的在逃人員有4547人,其中大部分是在境內緝捕到的——據姜偉稱,幾年來已經從30多個國家緝捕到案70多名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顯然,絕大多數的外逃貪官仍在逍遙法外。
其實,將在逃貪官如數緝拿歸案,也并非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放眼國外,戰后以色列情報機關在全世界范圍內追捕納粹戰犯,幾十年如一日鍥而不舍的努力就值得借鑒;從國內看,也常有痛失親人的普通百姓“千里追兇”的奇跡上演。貪官多是驕奢淫逸之徒,難忍逃亡顛沛之苦,更容易露出種種蛛絲馬跡來,只要有關部門下定決心不惜一切代價與在逃貪官“肉博血戰”,無論貪官逃到天涯海角,總是逃不出恢恢法網的。
前年2月,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在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年發布會上說,“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過程中,人力、物力平均至少要1萬元左右”。稍大的刑事案件偵破費用都要在10萬元以上,“甚至上百萬、數百萬”。這是公安部首次向媒體透露追逃需付出的“成本代價”。但是,“成本高”也不應該是放任貪官“勝利大逃亡”的理由。一方面,國家要加大追逃的財政投入;另一方面,我國刑法要對腐敗犯罪增設罰金刑,并適當擴大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范圍,來消化掉這個“追逃成本”。
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但目前,貪污賄賂犯罪中除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有罰金刑外,其余的都沒有設立罰金刑。雖然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的處罰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但沒收財產僅是在罪行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從刑罰與犯罪的對應關系來看,罰金刑更適于處罰貪污賄賂這類涉及財產的犯罪,可以充分發揮刑罰懲罰性和預防性的雙重作用。對“溜之大吉”的腐敗分子,實行經濟刑罰,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這“追逃成本”理應由外逃貪官自己“埋單”。(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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