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發布的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政治決議,表示贊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草案)》。
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體制保障。
而借助政府機構改革的良機健全問責制度,推動責任政府的建設可謂正逢其時。連日來,圍繞責任政府及問責機制,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問責制的有益探索
2003年4月,當時的衛生部部長、北京市市長因防治SARS不力而被免職,這使“問責制”一詞一躍成為當時最熱門的詞匯。
報道顯示,在一份由北京語言大學、中國新聞技術工作者協會等單位聯合發布的“2004春夏主流報紙十大流行語”報告中,“問責”居當年國內時事類十大流行語之首。
3月5日,就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的同一天,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對洪洞“12·5”礦難的6名公職人員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等分別判處原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石吉慶等6人有期徒刑2年到8年。在那次礦難中,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由于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礦工遇難。
“問責制是一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問責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近年來,一些地區也在問責的制度化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如重慶就在2004年實施了《行政首長問責制試行辦法》,并有一批官員因為違反這個辦法而被責令辭職或受到處分。
而在2005年,深圳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規定》,這3個辦法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問責法規體系。
2007年,《深圳市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出臺,更是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向公眾道歉”。
“深圳不僅在經濟改革,在政治體制改革上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他們的許多探索都形成了有益的經驗,被借鑒到了全國推廣的方法中”。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政協副主席溫思美說。
現行問責制度尚有三大弊病
國家層面的問責制度建設也一直在推進。
如2004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當年的中石油掌門人馬富才因為開縣井噴事件去職,成為當年引咎辭職案例中最典型的一例。
而2005年4月《公務員法》通過后,因松花江發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辭職的解振華,又成為了第一位依法辭職的部長級高官。
“可以說,我國問責制已基本成型,它對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說,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問責制在實施中逐漸顯現出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和不足,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李利君認為,目前的問責制度有三大弊病:問責范圍欠全面,問責制體系欠完備,問責制可操作性不強。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她又增加了一點:問責不及時。因為這也將產生負面影響,“2003年的SARS事件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而2005年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的黑龍江七臺河礦難,責任人也遲遲沒得到處理,去年11月,在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的嚴厲追問下,相關責任人才最終在兩年后獲刑,這件事情也暴露出了問責的不及時。
李利君說,現行問責制強調的是對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行政問責,這樣的范圍是不夠的。“問責的范圍依法應當包括一切掌握公權力機關單位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共事業管理單位的領導干部等等。”
而在事故發生后,經常出現的“丟卒保帥”現象,也讓她認識到目前主要限于違反法律和黨紀政紀的問責是不夠完備的,因為缺乏對權力運行者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
“現在有些政府官員,不作為、辦事效率低,對此應該怎么追究?怎么問責?”李利君認為,問責制必須有細化的、統一的標準。“有時候同一類事件,有的地方問責了,有的沒有,顯得比較混亂。”
溫思美委員也認為,當前問責制度追究的路徑還不夠清晰,政府權力運行的過程也缺乏足夠的透明度,這些都成為了問責制度實施的障礙。
問責制宜由中央頒布
政府職能不清,機構部門設置重疊,成為問責制實施的一大障礙,這也使人們對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建立責權清晰的服務型政府寄予厚望。
“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要有明確的責任范圍”,溫思美委員說,如果職能不能得到明確,從而導致邊界模糊,權責不統一,就很容易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而且,即使部門的權責明確,但由于部門內人員的權責模糊,從而導致出現突發性事件無人敢負責、層層向上級請示的現象也很普遍。
這一點讓全國政協委員、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副主任王鳳超感受非常深刻,他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責劃分得特別清楚,“你在這個崗位上,根據職責的規定,就有權決定事情,不需要請示報告。”
“可是我們形成了這樣的制度,凡事都得讓領導知道。”王鳳超說,即使職責非常清楚的事,下面也不敢決定,而是要往上報,等領導意見。
“所以一定要界定每一級公務員有權決定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王鳳超說,在香港,就算一個年輕人,只要在一個崗位上,就非常清楚職責是什么,能夠決定什么,“不需要請示匯報給上級,上級也不能干預他。因為是你決定的事,向上請示是不負責任。而你決定后出了問題,也要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溫思美表示,這一點也恰恰證明了我國當前進行的機構改革的重要性,“在改革中,政府的職能進一步明確,責任也更加清晰,權力與責任更加透明化,既有利于施政,也方便問責,這樣國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良治’。”
李利君委員認為,當務之急是規范問責制的實施。她建議:“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作為涵蓋所有領導干部的問責制,宜由各級黨組織歸口管理,問責制也宜由中央頒布。實施主體應具體明確。如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應由各級紀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對于擔任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可由紀委牽頭調查核實,提出問責建議交由相關任免機關作出問責決定。”(記者 葉鐵橋 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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