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華佗鎮邢莊村一17歲少女被殺害,兇案現場因有該莊村民趙新建衣物、拖鞋等,趙新建的噩夢從此開始,他最終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直到殺人真兇被捕,趙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發出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釋放(11月6日《法制日報》)。
類似趙新建這樣的冤假錯案近些年來不斷發生。拂開佘祥林、胥敬祥、李久明及趙新建這些冤案各自不同案情的迷霧,可以發現一些具有規律性的緣由,可以說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這些痛點正是冤案不斷發生的癥結所在,因而也就可以說,如果這些痛點不能從制度設計上得到根本性的破解,趙新建似的冤案依然可能一再發生。
痛點之一:刑訊逼供沒有杜絕。案件進入起訴與審理階段需有證據,一些公安人員便通過刑訊逼供方式“取證”。不是兇手卻承認自己殺了人,而且供認的“作案情節”明顯有悖常理,趙新建像其他冤案的主角一樣受到刑訊逼供不言自明。
痛點之二:司法機關遷就“民意”。亳州中院一位辦案人員說的話,或許是對當前部分司法機關“不得已”屈從于“民意”直言不諱表達:“面對被害人家屬的壓力,司法機關不敢隨意放掉自己最初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發回重審,當事人家人三天兩頭來鬧,你說怎么辦,只能哪邊鬧得兇往哪邊靠一點!
痛點之三:公檢法之間缺乏應有的制約。盡管憲法規定司法機關之間是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關系,但在現實辦案過程當中,個別地方司法機關之間只講協調不講制約。無論是佘祥林、胥敬祥、李久明還是趙新建案的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彼此制約的憲法規定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最終釀成冤案。
痛點之四:“錯案追究制”助長錯案釀成。盡管趙新建案兩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但亳州中法只是將趙新建由原先的死刑改判為死緩。亳州中院所以不作無罪判決而只是進行“折中處理”,個中緣由經該院一位法官的話語顯露無遺:“這樣判主要是考慮公安和檢察機關,退回去就是錯案!笨梢,擔心公安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受到錯案追究,是亳州中院固執己見的出發點之一。正如早有司法界專業人士所指出的,“錯案追究制”帶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所以并不適用于司法機關。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包括趙新建案件在內的諸多錯案當中,該種制度嚴重背離初衷,實際反倒起了助長錯案釀成的作用。
其實,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諸多“死穴”并非注定不能破解。比如,對于刑訊逼供可以通過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及律師在場等制度化解;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擺脫對于地方諸多方面的依賴,很大程度上就能排除主要來自被害人家屬方面的“民意”與“社會影響”的干擾;如果能像北京市一中院那樣以“法官不規范行為認定”制度取代“錯案追究制”,就既能達到約束司法人員行為的功效,又能避免施行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錯案追究制”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同時更需認識到的是,就破解冤案生成的諸多“死穴”而言,保障人權意識得到弘揚方為根本。只有對保障人權具有發自內心的呼喚與渴求,對于違法犯罪的一切打擊都在尊重人權的大前提下進行,徹底鏟除冤假錯案生成的現實土壤與意識基礎,像趙新建這樣的冤假錯案才會擁有杜絕發生的可能性。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