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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3人死亡 江西上栗煙花爆炸案一公安人員受懲 2002年06月03日 10:28 中新網南昌6月3日消息:江西省上栗縣法院近日就李明等四名被告涉嫌在2000年3月11日該縣東源鄉石嶺花炮廠特大爆炸事故中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國成、彭新友、余伯群被宣告無罪。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上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栗縣東源石嶺花炮廠(下稱石嶺花炮廠)系東源鄉石嶺村委會開辦,屬村辦集體所有,1994年由沈生林經營該花炮廠,1995年該廠被沈生林和沈志明合股承包經營至“3·11”事故發生。 張國成在任福田工商所所長期間,每年均通知石嶺花炮廠進行企業法人年檢,該廠每年均按規定向福田工商所提供年審材料,福田工商所同時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 李明在擔任上栗縣公安局民爆科科長期間,本科民警檢查發現石嶺花炮廠存在生產混亂、無消防設施等八個方面的問題向其匯報后,李未向公安局領導匯報,也未采取措施。在1999年6月上栗縣開展的嚴打涉爆專項斗爭中,石嶺花炮廠的問題仍未引起李明重視,致使存在問題未得到及時處理。2000年1月至3月,李明放任石嶺花炮廠銷售爆竹產品,并為該廠簽字開具《運輸證》。 被告人彭新友在東源派出所工作期間,對自己警務區范圍內的石嶺花炮廠進行過安全檢查,但其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以及對流動中的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管理等,生產煙花爆竹企業的證件發放、檢查及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能則屬于公安局民爆科。 被告人余伯群在任東源派出所所長期間,已安排人員對企業進行安全檢查。 上栗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明身為公安局民爆科科長,疏于履行職責,導致“3·11”事故的發生,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構成玩忽職守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其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國成、彭新友、余伯群在工作中并未不履行其法定職責,雖然出現“3·11”嚴重事故,但三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國成、彭新友、余伯群犯玩忽職守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三被告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2000年3月11日,上栗縣發生過一起煙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 相關報道:國家經貿委開始調查江西上栗煙花爆炸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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