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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將實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2002年03月27日 07:37 ★畢業生戶口可在原地保留兩年 ★憑錄用書等可在省會城市落戶 ★取消對畢業生就業的各種收費 ★基層和中小企業為就業主渠道 戶口、就業單位、用人指標等,將不再困擾高校畢業生求職。教育部等4部委今天正式公布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意見。 隨著高校擴招,大學生就業越來越成為一個重大問題。為此,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教育部學生司司長瞿振元認為,與以往相比,《意見》在畢業生就業制度上有所突破。 戶口是廣大畢業生關注的重點,很多學校把每年的4月15日作為是否找到工作的最后期限,找不到工作的畢業生戶口將被轉回原籍。此次改革后,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檔案轉到家庭所在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經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交流機構,或縣級以上政府授權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對未就業的畢業生免收服務費;也可將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等學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后,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瞿振元解釋說,畢業生戶口留在學校,實際上延緩了畢業生求職時間,對他們在校學習、完成論文是很好的保證。但是,這并不說明學生和學校有隸屬關系。已畢業的學生不能住在學校,更不能干擾在校生的學習和生活。 與此同時,人才合理流動政策更加靈活。今后,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省會以上城市也要根據需要,積極放寬高校畢業生就業落戶規定,簡化手續。公安部門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和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應屆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用、聘任、勞動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同樣可辦理落戶手續。《意見》規定,取消針對高校畢業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費、出省(自治區)費、出系統費和其他任何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政策。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定向、委培學生,享受系統內補貼的畢業生除外。“小企業解決大就業”是今年提出的新的就業增長點。《意見》特別要求,“引導并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企業就業”。 對于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檔案可轉到聘任單位所在地經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交流機構或縣級以上政府授權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公安機關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為高校畢業生及時、便捷地辦理落戶手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聘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其合法權益。從事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的畢業生,可將檔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經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交流機構或縣級以上政府授權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并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為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和稅收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積極給予支持。 基層將為畢業生就業創造更好的條件。具體措施是,清退不合格的教師和代課教師,空出崗位吸納畢業生到農村中小學任教。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支教、支農、支醫、扶貧等工作,經過兩三年鍛煉,根據工作需要從中選拔優秀人員到縣、鄉(鎮)機關、學校或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工作,或充實到基層金融、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質檢等執法部門。 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根據本人意愿,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可遷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到西部邊遠地區工作的畢業生,可提前定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高定工資標準。 錄用到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工作的應屆畢業生,要安排到基層支教、支農、扶貧或到企業鍛煉一至兩年。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從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中考試錄用的公務員,要安排到西部地區基層單位鍛煉一至兩年。 今后,我國將加強對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他們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各省級人民政府將由省政府主管領導牽頭,成立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原載《中國青年報》2002年3月27日 作者:劉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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