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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和各代表小組召集人是如何產生的? 2000年3月3日 14:42 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是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的。代表 團團長、副團長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團長的職責是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通常情況下,代表團 團長也是大會主席團成員,出席主席團會議,負責向本代表團傳達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意見。在主席團會議或者代表大會全體 會議上,可以代表本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各代表團分設若干 代表小組,是為便于代表對各項議案充分發表意見,一般按省內的地區劃分,由10至30人組成。人數少的代表團則不分設 小組。 小組會議是代表團審議各項議案的一種會議形式,由小組召集人輪流主持。 相關專題:2000年兩會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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