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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 2000年2月27日 20:27 立法權限是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各級國家機關如何劃分立法權的問題。我國憲法對此作了原則規(guī)定。 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憲法。在我國,憲法的修改要由全國人 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代表通過才能進行。二 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種組織法。四是 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權,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其立法權限可具體分為:制定和修改除應 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 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憲法和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議和命令,撤銷省、自治 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據(jù)新華社電 相關專題:2000年兩會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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