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lr8.com | 北京時間:1999年12月05日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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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岳勝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一審宣判 ?冢保痹拢保踩障ⅲ汉D鲜『?谑兄屑壢嗣穹ㄔ航裉鞂λ卧绖佟㈥愒、江詩龍、梁玉琳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4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庭公開審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決定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公安部發布有關通告后,宋 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等海南省“法輪功”組織骨干分子繼續進行非法活動。宋岳勝重新指定江詩龍、梁玉琳等人分別 負責海口、瓊山兩市的“法輪功”組織工作。7月22日至9月9日,宋岳勝、江詩龍、梁玉琳等人組織、策劃“法輪功”有 關人員在瓊山市府城鎮五公祠茶莊、?谑形靼怖像R家飯店等處進行13次非法集會,其中1999年8月8日在?谑腥f綠 園公園發生183名“法輪功”有關人員的非法集會,造成嚴重后果。8月1日至9月18日,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 琳還到北京、昆明、貴陽、濟南、鄭州、天津、長春、哈爾濱、太原等十余個城市進行非法串聯集會活動,介紹他們在海南非 法集會的“經驗”,煽動“法輪功”有關人員組織起來繼續進行非法活動,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宋岳勝曾于1999 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脫逃。 法庭認為,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無視國家法律,在民政部決定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和公安部發布 通告后,繼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非法進行集會、串聯活動,抗拒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決定,煽動“法輪功” 有關人員拒不履行公民法定義務,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犯罪。此外,宋岳勝在被刑 事拘留期間脫逃,其行為又構成脫逃罪,應數罪并罰。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 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款第(四)項等有關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脫 逃罪數罪并罰,對宋岳勝判處并執行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陳元有期徒刑7年;鑒于江詩龍能 真誠悔罪,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鑒于梁玉琳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以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減輕判處有期徒刑2年。 在開庭審理中,宋岳勝、陳元、江詩龍、梁玉琳的辯護人在法庭上為他們進行了辯護。新聞單位的記者及?谑 各界群眾400余人旁聽了庭審。據新華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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